• 9.4.1 增设“乙方无责退出权”:
◦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按本合同第9.5.2条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供货约定,提供的商品价格持续三个月高于乙方所在地主要批发市场同类商品公开批发均价5%以上,经乙方书面提供证据指出后30日内未纠正的;
(2)因甲方原因(如品牌重大丑闻、总部违法经营)导致乙方门店无法正常经营,且持续超过30日;
(3)本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因非乙方原因,乙方门店连续六个月实际月均营业收入未达到附件X《营收保底承诺书》中甲方承诺的最低保底营收的70%(需甲方在签约时出具书面保底承诺,作为合同附件);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设计意图:赋予乙方在甲方违约或承诺严重不达标时的主动退出权,并触发补偿机制,打破“只进不出”的困局。引入“价格比对标准”和“保底营收承诺”,将模糊的甲方义务具体化、可验证。
• 9.4.2 限制甲方单方解约权:
◦ 修改原合同“未达到最低销售指标”的条款为:“……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附件Y《季度销售指标》约定的指标。该指标应由双方在每年初根据市场情况、门店历史数据、周边竞争态势协商确定,并书面确认。若协商不成,应以乙方门店上年同期实际营收为基准,结合通胀率(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上浮不超过5%为原则确定。”
◦ 增加:“甲方依据本款或其他条款发出整改通知或解约意向时,应书面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合同条款。乙方有权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举证,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解决。”
◦ 设计意图:将销售指标从甲方单方设定改为协商确定,并设定合理增长原则。为乙方提供抗辩和协商程序,防止甲方滥用“未达标”或“未整改”作为随意清退的借口。
二、 关于合同终止后处理(对应原9.5)的重构:
• 9.5.1 区分不同终止情形的处理原则:
◦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因甲方违约或依据本合同第9.4.1条由乙方无责退出,适用第9.5.2条(甲方补偿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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